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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3-09 21:41:55 来源:aoa体育官方网站

  为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确保统一指挥、专常兼备、灵敏反应、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精准有效地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切实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会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其他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会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第一个任务,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两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健康损害。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充分的利用应急资源,发挥辐射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区域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Ш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按照《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市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视情增加相关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1.指导和协助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及时确定较大辐射事故的等级和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指令。

  2.视情组织成立市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县(市)开展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3.向省级有关部门、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对辐射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向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牵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预防和预警体系;负责组建和管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技术上的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配合做好跨市域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及原因调查。

  2.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安排,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实施公众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引导。

  3.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辐射事故互联网内容信息管理,统筹协调全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并且开展网络舆论情况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论情况动态。

  4.市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事故现场实施治安、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发生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件,会同有关部门稳妥处置。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6.市卫生健康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负责制订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组织评估辐射事故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结合实际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为基层卫生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做好辐射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辐射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8.市消防救援支队:在现场专家组指导协助下,开展辐射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气象局、绍兴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工作机构下设现场协调、医疗卫生、现场监测、安全保卫和舆情信息等工作组。

  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协调辐射事故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保障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有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为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视测定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属地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设立事故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根据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护区域,实施区域治安、交通管制;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并且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组织并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最重要的包含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视测定、应急管理、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有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健康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保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和建议。

  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自身的需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总指挥。

  发生跨县域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置。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日趋增多。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普遍的使用。在核技术利用中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当出现可能会引起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会引起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要充分的利用现有监测手段,依照国家相关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视测定工作。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各相关的单位对行政区域内有几率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作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作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有几率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几率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及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对应的预警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根据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会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过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事发地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书面报告。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2.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程序上报:

  4.辐射事故影响跨绍兴市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5.国家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有: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利用互联网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有: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射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事发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同时,事发地政府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市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视情给予应急处置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向县级政府报告,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成立县指挥部,组织并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1)生态环境部门: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逐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并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I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市指挥部,组织并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县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1)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数据来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逐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报告审定。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

  (2)市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落实治安、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来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

  (5)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辐射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根据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应及时作出调整响应等级。

  事发地市、县两级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视情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指挥部依据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结束响应。

  2.较大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做出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有:事故等级判定是不是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不是满足保护公众、保护自然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应急处置是否科学有效;要不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市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做综合评估,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综合评估工作。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市生态环境局要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技术支撑能力。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具体可按照《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相关规定,落实资金保障。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的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本预案3—5年修订1次,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当辐射应急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明显的变化、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的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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